为充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原《宜兴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6年3月16日起实施)已经超过5年有效期限的情况下,继续落实全面从严的要求,对闲置土地进行进一步规范。 一、起草背景 (一)文件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有所变化。文件制定涉及的《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都有所修订,内容发生变化,原先制定的《宜兴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实际工作要求全面从严。自然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新发生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已经作为每年例行督察的重点。在土地督察和上级的各种考核中,闲置土地作为定期通报、例行督察的重要部分,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已经失效。原《宜兴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6年3月16日起实施)规定有效期限是五年,至今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四)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产生影响。由于机构改革之后,各部门职能有所调整,土地闲置费的征缴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二)明确闲置土地的调查与认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认定土地闲置原因——分别为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和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三)明确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规定上述两种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属地镇(园区、街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不含经营性用地)、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取得成本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明确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属地镇(园区、街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拟订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明确闲置土地上设有抵押和查封情况的处置。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闲置土地设有查封的,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不影响土地闲置的认定和土地闲置费的征缴决定;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查封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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