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经济管理权,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处以罚款,一种为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罚款权的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这是我国法律对企业职工罚款的主要渊源。
然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以后,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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